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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亭儀 - 人事 | 2026-04-20 | 點閱數: 34

函文略以:

(一)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
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
薪,以「日」為單位,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
;至於申請非以「日」為單位,以30日以上未滿6個月或6
個月以上期間之育嬰留職停薪,考量其目的係提供在職育
兒父母有一段較長時間照顧幼小子女之需求,與新制目的
有別,爰受僱者申請長期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可同時撫育
子女2人以上,本部前110年7月27日函釋說明,次數應合
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80%發給津貼及薪資補助,
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
最長6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不因上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及薪資補助可請
領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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