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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會計 | 2021-10-25 | 點閱數: 133

行政院主計總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1015

發文字號:主會財字第1101500511

主旨:邇來接獲外界詢問有關機關學校報支視訊會議出席費所需檢附支出憑證及出席證明一案,請依說明加強宣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因出席費之支給係就出席者之身分、會議性質及是否親自出席為判定依據,不因會議召開方式而有所不同,爰學者專家如經各機關學校本權責認定,確有親自參與符合所述性質視訊會議之事實,可依前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

二、復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以匯款等方式支付非屬採購案款項,得以金融機構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爰機關學校召開視訊會議支付學者專家出席費,應由機關學校本權責決定學者專家確有親自參與視訊會議之證明方式,並於匯款完竣檢附證明文件辦理經費結報,又基於簡化行政考量,尚無須要求參與視訊會議之學者專家於會議簽到簿上親自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