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後「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11月15日主會財字第1111500639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前於本(111)年10月27日函送旨揭修正後表件,係配合總處本年1月21日主預字第1110100206號函釋,將國內旅費(含訓練、講習)之原始憑證,增列「座(艙)位有分等之臺鐵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嗣接獲部分會計機構詢問機關同仁搭乘臺鐵是否應檢附票根事宜,為避免造成誤解,爰將前述國內旅費(含訓練、講習)之原始憑證增列內容,調整為「臺鐵商務車廂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並於備註欄加註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及總處本年1月21日函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