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8791159 (03)8791160
帳號 密碼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公告 張淑晴 - 總務處公告 | 2023-03-14 | 點閱數: 80

花蓮縣立豐濱國民中學場地借用暨管理要點

112/1/19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充分提供學校設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提昇生活品質,依據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校所屬之學校校舍(地)及設施。

 三、凡機關、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等活動者,得依本要點申請使用學校場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學校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四)上級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時。

(五)損壞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六)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者。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違反本要點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申請人所繳各項費用全數退還。

 四、申請學校場地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於使用前七日向各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並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五、為維持使用之場地環境整潔與設備維修,本校得視地理區位、場地大小收取場地費及保證金,並酌收水電及場地清潔維護費,其收費基準如附件二。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有場地毀損或遺失公物者,應負責限期修護或照價賠償,不為修護或照價賠償者,學校得於該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追償之。     

 六、本校場地使用收入,應依規定解繳縣庫,納入預算辦理,並作為水電補貼及相關雜支等用途。

 七、本校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應於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請人改期並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任何賠償。申請人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前三日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前項所稱特別事由,以影響學校教學時為限。

 八、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仍應依照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繳納水電費,若使用冷氣,應依使用度數*7元另外收取冷氣電費。

      (一)、政府舉辦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活動。

      (二)、本府辦理具公益性質或無營利行為之活動。

      (三)、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

          表演、研(講)習活動。

      (四)、場地所在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五)、其他依法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得依據借用單位實際編列預算繳納。

 九、申請人出售門票,應依規定向本縣稅捐稽徵處申請核准,並加蓋驗票章。

 十、申請人於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本府或出借場地單位為主(協)辦單位。申請使用場地如須設置售票處,應在管理單位指定地點設置。

十一、申請人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始得啟用場地之照明、音響、空調等設備,或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

十二、申請使用場地須事前佈置者,應先徵得管理單位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回復原狀,違者得由管理單位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除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得於保證金中扣抵。

十三、使用期間,申請人應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使用場地之人員並維護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接受管理機關人員之指導監督。

十四、如因申請或其他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致學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學校於其賠償範圍內,對申請人有求償權。

十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花蓮縣豐濱國民中學場地租借使用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

服務單位

職稱 

地址、電話

活動名稱

借用場地

類別

參加人數

場地使用費

新臺幣                                元整

預演或佈置場地水電費

新臺幣                                元整

保證金

新臺幣                                元整

合計

新臺幣                                元整

使用時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民國  年  月  日  時止

(每日  時  分起至  時  分止)

茲向貴校申請使用                   )場地,自願遵守「花蓮縣豐濱國民中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任一規定者,願意立即停止使用,所繳費用不要求退還。 

此致

花蓮縣豐濱國民中學

事務組長:               總務主任:             校長:

                        

附件二

花蓮縣豐濱國民中學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場地類別

場地使用費

水電費

冷氣電費

備              註

體育館

3000

1500

依實際使用度數*7元

1.使用收費係以單位時段4小時為計算單位,使用不足1單位時段者,以1單位時段計算。超過4小時者,以每小時計,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

2.保證金依場地使用費2倍數收取。不論長短期租借,一律事先繳交保證金,待租借期滿歸還場地,經借用單位驗收核可後發還。

3.凡使用場地需預約或預先練習者,酌收水電費。

4.冷氣使用度數依據校園冷氣控制系統或電力監測器數據。

5.專科教室包括家政教室、音樂教室、美髮教室、數位英語教室、美術教室、樂齡教室、資訊教室、理化教室、技藝教室、生科教室、寶石教室、206教室、209教室、資源班、圖書館。

資訊科技教室

(含電腦)

2000

1000

依實際使用度數*7元

專科教室

1000

500

依實際使用度數*7元

運動場

2000

1000

班級教室

200

100

依實際使用度數*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