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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訪客 - 人事 | 2016-12-15 | 點閱數: 835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及其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為配合本年度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作業,請「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05年12月5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申報人端)」,點選「下載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功能下載105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並待確認無誤後,於同年12月31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未授權介接財產資料之單位,請自行查詢填報。
三、未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授權之申報人,仍應彙整應申報之財產,於定期申報截止日前完成申報。

四、如已於本(105)年度內向本府政風處或所屬政風單位辦理完成就(到)職申報或代理(兼任)者,免為本年度定期申報,而應於翌(106)年起每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辦理定期申報。另本(105)年已辦理財產申報之同仁,若欲修改申報表內容,請於今年12月底前修改後「上傳」即可
,明年辦理105年度實質審查抽籤後,便不得再作修改。
五、為避免申報系統操作問題,因職務異動而尚未建立網路申報資料者,請至縣府政風處網站(網址http://http://cs.hl.gov.tw/bin/home.php)/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專區下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職務異動名冊」,填寫後傳送至承辦人電子信箱(ya812@nt.hl.gov.tw),以俾進行網路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