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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瓈云 - 學務 | 2024-02-27 | 點閱數: 33
主旨: 函轉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有關交通部公路局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政策之使用中車輛掛牌期限為2年(111年11月30日至113年11月29日),爰自113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至監理機關掛牌後方能於道路行駛,以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受罰。
說明: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113年1月30日北監單花一字第113002947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