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於本(113)年10月 31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 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於113年10月31日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彙辦:
(一) 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
(二) 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學務管理科「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
(https://www.hlc.edu.tw/modules/organization/index.php?organization_id=4&page_id=104&type=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