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暨說明函,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同一直轄市、 縣(市)並應檢附具體證明,以符實際。
場地借用暨管理辦法
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要點
載具使用及管理要點